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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7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费费源情况,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费源管理是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科学方法及技术手段,对与社会保险费费源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评估、监控等处理活动的总称,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费源管理应当遵循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税费同管、简捷高效的原则。
  税费同管的原则是指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按照税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税费征管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简便高效的原则是指与费源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来源真实,采集便捷,处理及时,安全有效。
  第五条 费源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真实有效的费源信息资料档案和数据库,通过费源清核、费源分类、费源评估、费源检查等良性互动的监控机制,把握社会保险费状况,了解地方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征管水平变化等诸因素对费源的影响,增强费源控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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