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评估或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 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结合企业年报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有无漏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及人数,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一方面申请减免税优惠时虚减人数,另一方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多列成本问题。
(三)资产总额。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报不真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核实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
认定所属期:________年度
开业日期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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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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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是
□否
| 企业类别
|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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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值≤30万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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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 年初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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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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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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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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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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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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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平均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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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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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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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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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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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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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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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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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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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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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情况表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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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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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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