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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评估或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 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结合企业年报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有无漏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及人数,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一方面申请减免税优惠时虚减人数,另一方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多列成本问题。

  (三)资产总额。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报不真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核实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
  认定所属期:________年度

开业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值≤30万元)

           元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年初资产总额

           元

期末资产总额

                     元

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元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1月

 

2月

 

3月

 

年度平均

从业人数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谨声明:此情况表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核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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