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12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
月份职工人数: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职工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纳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年初和期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第五条 企业应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详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
第六条 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二) 当年度每月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和发放工资清单复印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申报及上述资料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当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核实,确定其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第八条 经核实当年度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年度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下年度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要补缴已经计算减免的所得税款。
第九条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下年度减按20%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核实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季(月)度申报指标不符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属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督促企业按25%税率预缴申报。
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评估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