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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注明日期(见附件3)。
  对报送资料不全或填列不合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正确的填列方法,并作出《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申请人。
  对取消审批手续和依法不需要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减免税事项,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若属于备案类的,按照备案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应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章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或直接受理申请后,由相应的减免税审批承办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税免税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真实;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四)使用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办法》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实行先审批,后减免的办法。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纳税人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度计算减免额,一个企业在同一个年度若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可由申请人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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