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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
  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有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税:
  14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5新办三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7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8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9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1老少边穷地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2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3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4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7教育事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8高校学生食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9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0安置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2老年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新办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5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6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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