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 减免税的分类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
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