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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4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自2001年国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初步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效显著,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展,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积极作用,实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现就全省各级三方协商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创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维护企业稳定、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企业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三方利益。因此,运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解决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方面和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工作抓紧抓好。

  二、规范操作,着力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各地要以市州级三方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指导、督办,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三方协商机制网络系统。

  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都应按照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的规范模式组建。目前我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的组织代表显得较为薄弱和滞后,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组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尽快建立“两会”组织,并积极参与当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已有“两会”组织的地方应尽快明确企联/企协作为企业的组织代表进入三方协商机制,使其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尽到一方代表的责任,并切实发挥作用,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协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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