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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4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和在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要求,结合我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重点行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建设企业和住宿餐饮、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1-2行业作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重点行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重点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活动方式

  这次活动采取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摸底调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17号)的规定,进一步摸清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底数。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要全部纳入劳动保障年检范围,健全守法诚信档案,将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列出名单。

  (二)开展宣传服务。各地要采取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重点用人单位,采取送法律法规、提供合同文本、组织专场讲座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适合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建设企业和住宿餐饮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的劳动合同样本(相关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一),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下载。

  (三)组织企业自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就第二条中的六项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各级工会组织要动员、组织各单位工会帮助本单位开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工会组织要及时督促企业改正;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四)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和劳动保障年检,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针对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重点行业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点问题,确定本级检查对象,其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少于20户,并注意涵盖不同所有制形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监督检查活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厅和省总工会联合成立全省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劳动监察处。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部门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及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认真总结成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统计发放的劳动合同文本数量、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数量、被检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出下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填写《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二),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送省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姜智慧 电话(027)87235903 

  传 真:(027)87818157

  电子邮箱:hbldjc888@163.com

  附件:1、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3、《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统计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1
编号:JZ-

建筑业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元/月(小时)。(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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