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6号)的要求,经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制定了我省《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办法
根据劳社部明电[2007]6号《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推荐评选工作在省和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的领导下进行。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推荐评选原则
推荐评选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严格执行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坚持三方共同推荐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中规定的创建标准(见附件1),重点从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评选的2006年度“全省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及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业园区中推荐产生。
四、推荐办法
这次拟向国家三方推荐表彰的“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共9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各市、州、直管市在我省2006年度和谐企业中各推荐1家,中央在鄂企业1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由已开展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的市州各推荐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