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4]1060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要严格按施工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根据建设部关于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兼有劳务分包资质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和外地进津施工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分包给其他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
  二、本市和外地进津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应在10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劳务分包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对已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原有合同只能延续到今年年底。
  三、设有劳务层的本市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应在2004年底前另行取得劳务企业资质,方可承揽劳务分包作业。2005年起,没有取得劳务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四、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分包合同,并在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承包企业到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或通过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网址www.tjsjz.com)进行备案。总、分包企业应将分包合同副本及必备资料留存现场备查。
  五、从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及外地进津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向市施工队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六、市建交中心将设立建筑劳务市场交易平台,提供劳务分包市场信息、分包和劳动用工合同咨询和接待窗口。各省驻津建管处可建立劳务用工市场,指导本省(所属)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提供农民工技术培训服务,通过与建交中心联网方式,提供劳务分包市场信息服务。
  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若有劳务分包安排的,可将拟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信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上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