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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筑[2006]1288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2006年10月9日,我市印发了《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全市已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同时拥有10名经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可不再申请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其他建筑业企业需取得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增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三、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按照本市《建筑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向市建交中心申报外墙保温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申请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在进津备案通知书上增加该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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