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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5.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市建委依据《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指定本机关内熟悉相关业务并与本案调查无关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由市建委会同原办案部门共同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下达《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共三份,一份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留档,另一份报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登记制度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应将违规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企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底档登记卡,记录其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便于市建委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各主体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记录。
  自我约束制度
  建筑市场执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处罚要有合法依据。要加强对本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杜绝下列情形的发生: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授权或不按规定委托行政处罚权;
  履行执法职责处罚不当;
  因行政处罚过失错误造成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违反规定扩大罚款适用范围,擅自提高罚款标准;
  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坐支或者私分罚没收入;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利用行政执法权强揽任务、承包工程;
  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简单粗野;
  拒绝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不按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辩,不向行政处罚对象做法律依据说明及说服教育。
  追究制度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市建委负责对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坚持反对和纠正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存在的执法软弱无力、人情办案、以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等行为。对致使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岗位、清除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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