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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登记汇总制度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每月对其所检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行登记注册,不论被检查的工程项目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全部建立底档,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作汇总表(见附表)上报市建设市场监察部一份。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负责将各区县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抽查和复查制度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抽查,同时对各区县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按10%的比例实行复查,复查重点为规定限额以上的市管项目和各区县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越权处罚的行为。每月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抽查、复查的数量不得少于20项。
  监察及办案制度
  1.登记立案。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在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如认为行为人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由具体办案人员填写《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立案。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对违规严重、查处较困难的案件,可报请市建设市场监察站立案。
  2.调查取证。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应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制作《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询问当事人时,应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办案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填写《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对管理权限以上项目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须报请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涉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实施。
  4.告知。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将《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提出听证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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