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建筑[1997]45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发(1996)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设立专职人员
  各区县建委应明确设定分工负责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领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指定不得少于两人为专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员,并为其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执法监察员专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例行检查制度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程项目,应在其建设期之内至少检查四次,检查时间分别为基础和主体施工、安装或装修施工、配套工程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竣工后。
  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立项、申报计划、报建;
  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未经重新招标自行更换承包方式或者私相授受、肢解工发包;
  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鉴证,有无不执行天津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压级压价的行为;
  5.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7.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遵守《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资质证书、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为,外地单位有无办理进津手续;
  8.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和围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9.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核验,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干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