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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司发基层[2008]1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现将《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以下简称“房地物业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地物业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主动对所在地区房地物业纠纷进行调解,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房地物业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有利于彻底化解房地物业纠纷的原则。

  第三条 【调解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房地物业纠纷:

  (一)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二)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三)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四)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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