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糖尿病。包括:糖尿病,经常规治疗效果不明显,血糖难以控制者,或出现合并症者。
(二十)贫血。包括:严重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经治疗病情难以控制者。
(二十一)肿瘤及癌症。包括:1、恶性肿瘤及癌症者。2、良性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由于肿瘤部位特殊、肿瘤过大、与周围器官粘连,不易手术者。3、良性肿瘤,短期内生长过快,可能已恶变者。
(二十二)视力障碍。包括:l、各种疾病、外伤所致的双目失明者。2、各种疾病、外伤所致的视力降低,矫正视力达一眼4.6以下,另一眼视力4.0以下者。
(二十三)艾滋病。包括:经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二十四)梅毒。包括:三期梅毒,并发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等主要脏器病变者(参照其它脏器病变所外就医标准)。
(二十五)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病。包括: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治疗无效,且出血时间长、量多,导致重度贫血者(血红蛋白低于60g/L)。
(二十六)子宫脱垂。包括:Ⅲ度子宫脱垂,卧床后不能还纳,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者。
(二十七)损伤。包括:各种原因的损伤,导致病情严重,或出现严重功能障碍,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合并症。
(二十八)脊术骨折。包括:椎体压缩性(压缩1/3以上)、粉碎性、爆裂性骨折,为不稳定性骨折,可准予所外就医。
(二十九)脊柱脱位。包括:1、单纯性脊柱脱位(含椎间盘脱出),原则上不许所外就医,对于腰椎滑脱Ⅲ度以上者,属于不稳定型,有产生截瘫可能者,可准予所外就医。2、颈椎脱位伴有肢体压迫症状,有潜在性危险者。
(三十)骨折。包括:各个部位的骨折,出现脏器严重损伤,或出现严重功能障碍,或出现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者。
(三十一)胶原性疾病。包括: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三十二)内分泌疾病。包括: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亢、甲减、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减退症等。)
第三条 办理所外就医,确认劳教人员患病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