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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周期、资金使用效益、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
  (三)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林业、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政府公益性项目和单位(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支持;对单位(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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