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周期、资金使用效益、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
(三)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林业、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政府公益性项目和单位(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支持;对单位(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