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统开发单位应认真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3.系统开发单位应通过网络或手工采集各充装单位气瓶电子标签应用信息,并于每月底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实际情况书面告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4.系统开发单位要及时掌握各气瓶充装单位数据上传情况,对未及时上报的单位应书面告知并抄送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六)围绕市府实事工程,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1.围绕市府实事工程,开展评审工作。
(1)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中要重点检查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及管理情况,核查各气瓶充装单位完成市局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2)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中要有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对应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充装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
(3)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中应约请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工作。
(4)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中,产权瓶数量的确认应以该充装单位录入上海市气瓶安全管理系统中气瓶数量为准。
2. 围绕市府实事工程,开展专项检查。
(1)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将在2009年度组织对气瓶充装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3)重点抽查单位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率较低或有举报等问题的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抽查内容为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和是否有非产权瓶充装等。
(4)专项检查事先不告知,对于有违反规定充装的单位,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3. 围绕市府实事工程,开展年度检查。
在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中,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的重要指标。
四、其它要求
(一)自即日起,本市新增气瓶充装单位(含新增充装项目)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格之前,必须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
(二)关于气瓶集装格:1个气瓶集装格可粘贴1个电子标签,集装格内气瓶无需粘贴电子标签,但气瓶从集装格取出后单独使用仍必须粘贴电子标签。
(三)为支持市府实事工程,经我局协调,部分气瓶制造单位同意在气瓶上增加电子标签保护设施,各充装单位新购气瓶时应优先购买有电子标签保护设施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