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现有国有林场苗圃310处,经营总面积25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3.8%,有效地发挥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培育良种壮苗、推广优良品种和示范群众育苗的作用。但我省多数国有林场苗圃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创造的生态社会效益得不到直接经济补偿,职工收入水平明显偏低,这种状况与国有林场苗圃肩负的生态建设任务很不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生态建设水平,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按照“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分类经营成果,全面落实分类经营政策,基本建立起分类经营、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苗圃绿色生态屏障、现代林业建设示范骨干作用。
(二)主要任务目标。到2015年,国有林场新造林10万亩,低产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30万亩,森林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森林资源质量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显著增强;国有苗圃引进汇集优良树种和品种3000个,建立省级区域性种质资源库10处;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电视、无危房,职工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镇职工收入水平,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资源经营持续、职工稳定和谐的现代林业示范基地。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苗圃分类经营政策
按照分类经营改革政策,我省国有林场苗圃已经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混合经营型和商品经营型三种类型。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社会效益。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要按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林场苗圃职工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混合经营型林场苗圃参照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的有关政策执行。商品经营型林场苗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