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支持农村开发新的文化旅游项目,对于兴办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六、鼓励支持引导外商向涉农产业投资
(三十二)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新方式,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三十三)鼓励外商向中低产农田改造;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等产业投资。
七、积极支持订单农业发展
(三十四)对与农民订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合同、进行营销的企业,其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5个工作日内发照。
(三十五)履行好合同监管职能,做好合同帮农工作。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订单农业项目、品种的特点和当地农户的习惯,制定或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涉农合同范本或参考样本。重点从养殖、种植、加工方面入手,不断推广拓宽规范涉农合同范本使用范围,加强指导和规范合同的签订,强化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意识。
八、推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
(三十六)加强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结合农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注册重要意义的宣传,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三十七)开展商标兴农上门服务活动,并形成制度。凡与农林牧渔等生产有关的工商分局都要制定商标富农上门服务方案,对辖区内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商标注册、使用、创立驰著名商标及商标战略实施进行指导、培训等工作,为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好宣传、服务的引导和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