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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的通知
(包劳社办字[2006]55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制度
  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包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一、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建筑、加工制造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当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劳动合同书》签订后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制定的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工资支付条款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当将工程或生产任务依法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公司或专业分包公司。用人单位违法将工程或生产任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并向农民工垫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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