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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包头市关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基数与费率

  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

  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8%,其中个人承担2%。

  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除个人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乡镇(苏木)、村(嘎查)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补齐。

  五、待遇和标准

  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

  个人帐户养老金=到龄时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男满60岁以上,女满50岁以上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以直接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男满16岁不满60岁,女满16岁不满50岁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男满16岁不满60岁,女满16岁不满50岁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只要符合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男满60岁以上、女满50岁以上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接续

  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按上述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在城镇各类企业实现就业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包括大病、下同)保险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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