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包头市关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劳社办字[2006]58号)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包头市关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包头市关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因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征地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农牧民,可以直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将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
(二)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三)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险实行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办法。
三、参保缴费
(一)养老保险
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失地农民,应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点年龄,基点年龄以上的参保人员,年龄每增加一年,缴费减少一年,但最少不得少于五年;
男满45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男满16岁不满45岁,女满16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须缴纳1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男满16岁不满60岁,女满16岁不满50岁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须一次性缴纳1年的医疗保险费。
男满60岁以上、女满50岁以上的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须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