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通知
(包劳社办字[2006]105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精神,为今后做实个人帐户工作打好基础,考虑全市的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此要求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帐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