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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劳社办字[2006]145号)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
  现将《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06年9月18日

  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2003]93号)以及《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时,包头市境内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按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和《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包劳社办字[2004]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准入期为一年,缴费一年后方可享受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足规定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按《继承法》规定可继承,统筹基金不予继承调剂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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