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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盐政发〔2006〕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民银行盐城中心支行、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6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第四季度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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