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且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多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能允许经营者自行选择一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雇工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优惠政策。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制度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减免相关税费前,应填写《享受再就业政策审批表》(见附表),由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部门对所持证件及其身份进行审核和鉴定,防止其以伪造租借、转让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的监督检查,凡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持证者本人经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保证所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岗位工作。如果发现出租、转让、伪造、实际经营者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相符等问题,一律取消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权利,追回按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并按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是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支持,也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堵塞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税费减免的漏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
附件:包头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表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包头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家庭住址 | |
优惠证号 | | 办证时间 | |
身份证号 | |
经营项目 | |
经营场地地址 | |
劳动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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