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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包劳社办字[2006]151号)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工商局: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文件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但是,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个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个别企业或个人通过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损失。为了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
  (一)严格控制《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混岗集体工)、享受城镇低保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得擅自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条件,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二)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经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三)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定,对已经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年检审验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作废,不再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严格控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以及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优惠政策严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06】34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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