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应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荆价房服〔2008〕77号)的规定执行。房产评估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房产测绘费根据《关于房地产
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房服〔2007〕76号)规定,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6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四)以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84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五)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基准标准的30%计收。
四、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示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和登记结果。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为企业抵押贷款提供 “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服务优质、快捷、高效。凡贷款抵押登记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五、强化抵押登记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优经办负责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收费规定的协调和督办落实。各抵押登记部门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重复评估登记、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