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非标准工时制度行为,现将《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范凤亭、李晓雯 联系电话:5156903
附件: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包头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或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