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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近年来,我市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开展新农村建设,对农村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农村环保工作,乡镇政府要明确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将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整治规划,开展“百镇千村”活动,组织重点村镇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卫生部门指导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四)加强队伍建设。环保部门要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农村环保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分区域设置的乡镇环保派出机构要加强人员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在干部调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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