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4〕服2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