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29号)
近接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请示》(武中集财[2007]36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