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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劳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一、卫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
  三、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劳务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
  四、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
  五、大修理费按折旧费的 2 0%提取。
  六、间接费用按卫生材料、水电费等直接费用总和乘以间接费率计算,间接费率为8%。
  七、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暂定为两年。本省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未被国务院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列入《规范》项目的,由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项目停止执行。
  第九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组织当地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省级医疗机构在申报前,应通过本单位或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确认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以文件形式通知执行。
  第十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国家确认列入《规范》项目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批准日期提前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三、已被明令取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执行并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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