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价[2005]服14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
(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及以下医疗机构向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试行。
第五条 经审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试行期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同时报国务院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