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12号)
省直各项目借款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外债风险管理工作,防范债务风险放大,补充通知如下:
1、项目借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性,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办金〔2005〕25号《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相关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必须针对本企业债务构成、企业经营状况、未来现金流预测以及外债借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并充分听取金融专家意见后,确定本企业能否通过借低还高、债务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对本身的外债币种、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调整,规避外债风险。
2、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国家金融、外债、外汇政策的调整,加强研究和利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帮助企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外债风险管理的指导性工作。
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原则上由外债项目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项目借款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