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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5]57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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