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5]57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