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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五条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违反16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根据166号令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不文明施工受到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立即立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建管条例》六十七条,处罚款1万元;整改不彻底再次被投诉、曝光的,处罚款2万元。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建管条例》五十四条规定及以下不文明施工的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复查仍未彻底整改,立即立案行政处罚,根据《建管条例》六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并处罚款2万元;被领导批示或点名批评的处罚款3万元;凡已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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