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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21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单位,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及各设区市和县级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缴退保资金,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市或县级国库。
  二、省直单位向省级财政上缴退保资金的方法。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级国库。就地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当地国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第7140款“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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