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2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省财政厅提供其呆帐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帐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向各自主管财政部门提供。
二、各地方金融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金融企业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报各自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