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按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