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地区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第五章 编报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