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的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报范围
第九条 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省、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到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