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
各省属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