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委[2008]106号 2008年12月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推进我省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农村社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面貌显著改善。但是应当看到,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农村地区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偏小,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农村社会管理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农村社区是由一定的地域人群、按照相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行共同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所构成的农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通过集聚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有利于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和集约利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繁荣农村文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这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在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整合资源要素,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