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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28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金融企业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地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级地方金融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省级金融企业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报各自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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