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5〕31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设置“小金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