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高速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清理整顿工作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2009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28日)
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针对各自管辖路段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现状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措施,填写《陕西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调查统计表》,报省公路局备查。各单位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者宣传《
公路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政府《清理整顿标志标牌通告》和《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等规定,通过宣传教育使非法设置标志标牌的单位和个人能主动配合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日至6月15日)
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对公路沿线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分类采取不同的清理整顿措施。
1.对擅自设置且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要动员设置者在3月5日前主动拆除。3月5日前未主动拆除的,要及时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通知其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3月31日前对没有按要求自行拆除的,路政管理机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在6月15日前强制执行。
为鼓励设置者主动拆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对主动拆除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对擅自设置但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其在3月5日前到路政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3.对擅自设置的公益性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于3月5日前到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设置规划的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的,根据规划要求提出自行迁移要求;逾期未补办或未按要求迁移至指定位置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4.对经批准且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规定,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要求其在3月31日前完成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
5.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规定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严格按省厅要求重新规范设置。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第三条规定处理。
6.对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要于3月5日前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设置者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