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09]7号)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郊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

  (一)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监管,认真做好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与监管、拆迁信访等工作。

  (二)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郊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评标专家应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拆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四)有条件的郊区(市)县可制定措施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被拆迁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优惠。

  二、统一拆迁补偿项目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各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拆迁补偿项目。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