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市区(含省管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乡镇财政所确实无法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购买人有关补贴资料的,可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审核。

  (四)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